佛山司级干部未被列为配偶移居国外的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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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佛山对科级干部配偶或子女的选拔不应列为调查对象
近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选拔司级干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出国(境)的配偶或子女不得入选司级干部。
根据《意见》,佛山市机关处级干部选拔工作将遵循“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效、被群众认可、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28字原则,坚持选票、积分、年龄并重,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坚定信念、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于承担责任、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级干部队伍。
为实现上述目标,市政府部门处级干部的选拔将严格按照沟通酝酿、民主推荐、考察、资格审查、宣传任用六个步骤进行。其中,民主推荐的结果将作为选拔的重要参考,但如果提议的职位发生变化,民主推荐应单独组织。
根据《意见》,在检查阶段,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能力、政治素质情况,综合考虑民主推荐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人员和岗位的一致表现和适宜性,做好充分准备,共同研究确定检查对象,防止将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地以票取人。
《意见》特别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调查对象:群众认可度不高;在过去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中,被确定为低于基本能力水平;有管理官员和拉票的行为;配偶已移居国外(领土),或没有配偶,但所有子女已移居国外(领土);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影响。
对于第一次受到纪律处分提拔使用的干部,《意见》明确规定,必须经作出纪律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他们的民主推荐票必须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一半,民主评议的批准提升票和优秀称职票必须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90%。
此外,《意见稿》多次提到,市级机关的科级干部要逐步提拔,要提拔的人选要先报市委组织部批准,然后再讨论决定党委(党组)。如果本单位部门级岗位有空的空缺,且本单位系统中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选拔和调动),但一般不跨城市进行;紧缺人才的选拔实行跨城市进行,并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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