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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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和2017年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4年5月在法制委员会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以来,首次公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文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报告中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任务。
沈春耀透露,下一步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逐步实行每年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
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哪些规范性文件需要备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立法法和监督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沈春瑶说,这直接关系到后续审查的有效实施,也是立法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体现。
据报道,自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截至2017年12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市级地方性法规164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条例137件,司法解释128件。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889件规范性文件备案。
积极研究归档文件
对于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动进行审查和研究,这是一种当然审查,也称为主动审查。
报告显示,自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法律委员会积极审查和研究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60项行政法规和128项司法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五个司法解释被发现与法律不一致或有其他问题的,要及时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例如,2015年6月,发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拘留原告和被执行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在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支持下,2017年2月敦促制定机关妥善处理。
又如,2009年7月,发现《非法行医司法解释》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这与《刑法》的规定不符。经过与颁布机构的反复沟通和后续监督,颁布机构于2016年12月修订了相关法规。
沈春瑶表示,2017年,该倡议审查将进一步加强。目前,已完成14件行政法规、17件司法解释和15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研究工作。
收到1,527条审核建议
同时,基于应用的考试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申请进行的审查,也称被动审查,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依法提出的书面审查要求或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
根据该报告,自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法律事务委员会已收到来自公民和组织的1527项审查建议。其中,1206项(约79%)的审查建议属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围,即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在上述1206条审查建议中,90%以上建议审查司法解释。
报告显示,建议审查的行政法规有24项,占2.0%;建议审查66件地方性法规,占5.5%;建议审查司法解释的案件有1116起(92.5%)。
沈春耀说,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一个接一个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地处理审议中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
例如,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一名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司法解释规定的“附条件逮捕”制度问题进行了审查和研究,经与制定机关沟通,相关司法解释于2017年4月停止。
又如,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45名NPC代表联名提出五项提案,要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诺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值得注意的是,自2016年以来,法律事务委员会还收到了近1,000份公民就这一条款提出的审查建议。
沈春耀表示,为处理代表建议和公民评议,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7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提出建议的NPC代表出席,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对当地“雷电法规”进行特别审查
除上述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外,法律委员会还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审查。
沈春耀说,专项重点审查是对某些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审查,重点是为了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配合重要的法律修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计划,或者回应社会关注。
据报道,自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法律事务委员会针对一些地方颁布的《人民打雷条例》突破法律规定、损害法律尊严的问题,多次进行专项审查, 少数地方规定的预算审查和监督内容超出了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限,一些地方涉税规范性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没有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法律,一些地方自然保护区法律与上级法律规定不一致。
例如,2017年6月,中共中央在通报甘肃省祁连山(600720)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刻教训后,集中对49部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审查和研究。9月,国务院致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防止故意放水和降低标准
截至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对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了书面反馈,共修订和废止35件相关地方性法规,680件拟修订和废止。
有必要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目前,备案审查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沈春耀指出,“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不规范备案、不及时备案甚至漏报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对此,报告表明有必要加强备案工作。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行为,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此外,报告还指出,还存在审查标准、程序和监督纠正机制不够清晰规范,相关制度缺乏刚性和约束力不强,需要进一步落实审查和纠正错误等问题。此外,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机关越权、突破上位法规定等问题,规范化清理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下一步还将重点解决这些问题。报告认为,应加强审查、研究和处理工作,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和协商,加强监督。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要坚决予以纠正,防止长时间拖延,切实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报告还指出,要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网上互联。加强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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