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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及侦查措施

来源:佛山日报作者:邓福琳更新时间:2020-10-12 10:07: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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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和侦查措施

打击经济犯罪需要力量和温度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修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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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新条例共有10章80条,约12000字,其中新增45条,修改35条,合并7条,删除2条。此次修订主要澄清和规范了案件管辖中的属地管辖、处罚与立案、撤诉中的人的交叉、侦查和办案中的强制措施、涉案财产的处理、利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新《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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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处理案件时,应谨慎选择侦查方法,尽量减少对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干扰

公安机关负有依法保护财产权的重大责任,但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由于执法观念落后、执法不规范甚至执法失误而侵犯财产权。

为此,《条例》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其中15条相关条款占总数的1/6,以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认真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止执法不当。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对公共经济和非公共经济的平等保护,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和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经济犯罪案件,规范侦查措施的使用,准确适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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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规定中提出的“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的专项侦查工作和相关侦查措施,但不包括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意在要求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立案职责,严厉打击犯罪,慎重选择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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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主动打击,涉及网络经济犯罪的案件不再“没有办法投票”

近年来,以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为主的经济犯罪继续频繁发生,涉及传销、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犯罪类型,对社会危害特别大。然而,此类刑事案件线索少,查证难度大,容易产生管辖纠纷,导致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往往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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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重申并强调:“以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为主的经济犯罪案件,除指定管辖外,由最初发现并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经济侦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综合管辖原则,贯彻了“加强主动打击、实施遏制战略”的指导思想,减少了群众投诉无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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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不得超越权限、范围、数额或者期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案财产种类复杂,数额巨大,范围广泛,处置困难。为此,《条例》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第四十六条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结束前处置涉案财产”,并强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数额和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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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旨在既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又注重文明执法的“温”执法理念。例如,第50条规定,“查封、扣押和冻结涉案商业财产是不适当的。在保证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相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其价值,以减少调查处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指定相关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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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及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

《条例》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是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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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合作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第一,改进了指定管辖的协商机制;二是规范涉案财产和物证的转移;三是加强案件侦查与没收非法所得特别程序的衔接;四是建立民事和刑事案件通报制度;五是建立跨地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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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首先,《条例》第27条加强了对不立案、不侦查犯罪和长期不立案的监督。

二、加强对违法立案的监督,这体现在《条例》第二十八条中。

三、加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这体现在《条例》第二十九条中。

第四,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必要性的审查。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检察院是否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拘留,并提出检察建议。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拘留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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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检察机关及时派出人员介入的相关制度。《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及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提出取证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并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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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证据收集审查的合法性。《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起诉阶段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七、加强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妨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事实后通知公安机关改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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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不当行为的监督。《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执法不当,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及时反馈结果。(记者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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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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