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修订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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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版本1)
第三,设定金额上限。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的流动性支持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余额的15%,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的流动性支持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余额的15%。
第四,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提供抵押物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并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的利率支付利息。最后,获得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将受到股东分红和高管薪酬的限制,中国保监会可能会酌情限制股东和管理层的经营权限。
降低全民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援助比例
此外,《办法》的修订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降低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救助比例,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并略微扩大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
根据现行《办法》,“寿险保单和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投保人为个人和机构,救助金额分别限于保单利益的90%和80%。”也就是说,对于传统担保产品和非传统担保产品(高投资性),现行《办法》在救助标准上没有区别。
在过去的两年里,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发展迅速。为贯彻“保险业即保险”的精神,此次修订降低了上述两类保险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限定为转让后保单利益的70%,以更好地保护被担保产品的消费者利益。
随着近两年保险业的发展,出现了新形式的市场主体,如自保公司。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不同,自保公司承保股东集团内的保险业务,不在集团外经营商业保险。因此,本次修订明确了“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不支付保险保障基金。
此外,根据“安全第一、流动性第一、盈利第二”的原则,借鉴存款保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管理措施,保险保护基金的投资范围略有扩大。即现行《办法》中的“中央银行票据”将扩大到“中央银行债券(含中央银行票据)”,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将扩大到“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债券”。
标题:保监会拟修订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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