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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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徐婷)记者今天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28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中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行动的合作备忘录》,旨在加快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外经济合作中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备忘录,共同处罚的对象是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当局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对外金融合作负责人的不可信赖行为包括:违反国内相关合作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决议;利用夸大或者编造的虚假信息影响人民币汇率,违反国际收支统计报告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报告国际收支,情节严重的;非法跨境资本流动、洗钱、逃税、非法融资、非法证券和期货活动;资助暴力恐怖、分裂主义破坏、渗透和颠覆活动;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对外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及国家声誉和利益。
备忘录明确了对在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金融国际合作、国际贸易等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有关主管部门不依法办理外商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购汇、汇款手续等。;逐步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向相关境外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责任主体的不可信信息;不可信赖主体的不可信赖状态是国内保险公司申请设立海外业务机构和代表处,以及收购海外保险机构或为海外保险机构增资的审慎参考;非法、不可信赖的主体是自然人的,限制其担任保险机构境外机构的负责人;将不可信赖主体的不可信赖状态作为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以及批准商业银行参股收购的审慎参考;在审批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以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时,不可信赖主体的不可信赖状况应当依法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标题:联合惩戒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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