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扶贫影响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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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把扶贫作为“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到2020年,要确保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全面脱贫。随着早期“粗放式”和“漫灌式”扶贫模式的边际效用递减,金融扶贫将在精准扶贫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践证明,信用体系作为金融扶贫的基础设施,通过全面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在扩大贫困家庭信贷规模、提高贫困家庭管理能力和提高贫困地区收入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一些贫困家庭由于信用记录而被限制在信贷服务范围之外,这一群体是全面完成脱贫任务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梳理支持金融扶贫的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体系,分析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扶贫的影响,构建适合贫困家庭的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扶贫影响的实证研究——以陕西省为例
为了实证分析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扶贫的双重影响,本文采用抽样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117家涉农金融机构2011-2015年的相关数据为样本。为了保证指标数据的可用性和准确性,信用信息系统取代了信用体系建设,而贫困户贷款被用于金融扶贫。根据研究目的,本文采用情景分析法,按照担保方式、机构类别和地域三个维度,设置了信用信息系统存在和不存在两种情况。现有的信用信息系统分为良好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将信用信息系统的两种情况与没有信用信息系统的贷款发放进行比较,实证分析了信用信息系统在促进信用记录良好的贫困家庭贷款发放和抑制信用记录不良的贫困家庭贷款发放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信贷信息系统在贫困家庭信贷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1年至2015年,样本金融机构贫困家庭贷款从8.5亿元增加到14.51亿元,年均增长14.3%,增速相对稳定。然而,贫困家庭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比例从2011年的18.24%降至2015年的15.47%。同时,问卷调查显示,93.16%的样本金融机构在贫困户信贷管理过程中应用了信用信息系统,72.65%的样本金融机构在对贫困户贷款申请评分时设置了信用信息权重,信用社设置的信用信息权重高于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贷款中的信用信息权重高于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样本金融机构使用信贷信息系统后,贫困家庭贷款平均审批时间从4.24天缩短到2.67天,贷款审核效率显著提高。
(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显著促进贫困户贷款。实证结果表明,样本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的贫困户的贷款批准率明显高于无信用记录和信用记录不良的贫困户,贷款增加规模也逐年增加,从2011年的1931.06万元增加到2015年的17961万元,年均增长率为74.63%,年均增加贷款占贷款总额的8.58%。通过比较发现,良好信用记录的促进作用明显大于不良信用记录的抑制作用,总体净影响为正。
(3)不良信用记录对贫困户贷款有抑制作用。实证结果表明,不良信用记录对贫困户贷款有显著的抑制作用。2012年,样本金融机构共减少贫困家庭贷款11258.65万元,为五年来最高水平。2015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减少贷款3486.27万元,五年抑制贷款年均规模占贫困户贷款总额的3.74%。
(4)信用信息系统对贫困户贷款的影响因担保方式不同而不同。通过分析不同担保方式下的核准率,发现担保质押贷款的核准率比信用贷款的核准率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特别是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贫困家庭,这表明样本金融机构在向贫困家庭贷款时存在较重的担保思维。
(5)信用信息系统对贫困户贷款的影响具有区域性特征。综合审批率和情景分析结果发现,陕北对不良信用记录的容忍度很高,信贷信息系统对贫困农户贷款发放的影响从规模到比例,关中和陕南最低;关中地区非常重视信用记录,因信用记录良好而增加的贷款和因信用记录不良而减少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16%以上。
构建适合贫困家庭的信用体系框架
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贫困户和农户信用体系建设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和特殊性。因此,迫切需要构建一个适合贫困户特点的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从而提高金融扶贫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让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真正有机会享受各种金融服务。
(一)基本思路。信用制度的演进应该与金融制度的发展和改革相一致。因此,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促进金融支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信用增级、信用救济、信用重组等方式,促进信用记录良好的贫困户获得更多的信用资源,帮助被信用体系孤立于金融服务之外的贫困人口获得适当的信用支持。 从而显著提高贫困家庭的贷款获得率和贷款额度,最终实现全面脱贫的目标。
(二)主要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和可持续发展。贫困家庭信用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中央扶贫开发的基本战略,着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针对贫困人口建档,建立健全信贷机制,促进产业发展。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扶贫应统筹推进,实现长期可持续的信用增值和信用救济。二是示范先行,稳步推进。发展贫困户信用体系,要因地制宜,选择条件成熟的乡镇先行。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针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研究制定差异化实施措施,开展系统的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信息共享、信用重建、信用贷款发放等。在示范建设的基础上,积累经验,规划路径,最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第三,改革创新、建设预防并举。在实施贫困家庭信贷制度和为脱离信贷体系的贫困人口开辟信贷重建渠道方面,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因此,我们应该转变观念,立足现实,创造性地工作。同时,坚持风险防范与创新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贫困家庭的金融支持。
(3)具体内容。一是搭建贫困家庭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扶贫部门的贫困户对接共享,配合政府部门在有条件的县(区)、乡建立贫困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通过收集相关部门掌握的贫困户信用信息,建立贫困户信用档案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动态更新、信用信息分析和应用,为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主体依法提供贫困户信息查询和分析服务。二是建立专门针对贫困家庭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农村基层党组织、“村里第一书记”、富裕领导、金融机构等的参与下,完善贫困户信用评级体系。,合理调整与农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相比的指标类别和权重,特别是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致富愿望但受信贷原因约束、与金融服务隔离的贫困农户,从源头上适度降低信贷过程中的信贷门槛。第三是为信用记录不佳的贫困家庭提供信用救济。救济措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设计。一是适当提高对贫困户逾期贷款的容忍度。逾期金额小、逾期次数少的,可以进行特困户认定,并缩短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前提是贫困家庭一旦摆脱贫困,就可以像普通自然人一样对待和展示相应的信息;二是协调政府部门分散信贷风险,通过贴息、补贴、激励、减免税等措施加大对金融扶贫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风险保障和补偿机制。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对贫困户实施贷款流程再造。引导商业银行为不同信贷条件的贫困家庭进行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通过贷款流程再造为贫困家庭重新获得信贷和贷款支持提供渠道。同时,我们将协调农业金融机构为贫困户创造“一次性审批、贷款随用、余额控制、循环使用、优惠利率”的信贷产品,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提供优惠和便利。第五,探索对贫困户实施差别化征信政策。针对想发展生产的贫困户,应探索“优待+理解+救济”的信用重建机制。“优惠机制”旨在引导金融机构为贫困家庭开辟便捷的“绿色信贷”渠道;“理解机制”旨在引导金融机构重塑信贷流程,为信用记录不佳但未偿还债务的贫困家庭打开“包容性信贷”渠道;“救助机制”的目的是向因非主观恶意而无法偿还贷款的贫困家庭发放信贷,引导金融机构开辟“优惠信贷”渠道,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尽快偿还欠款,重新获得信贷。
(4)保障措施。一是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征信部门与县(区)、乡镇政府和农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的优势,充分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在政策、措施、业务等方面整合金融资源,形成强大合力,践行社会责任,共同推进信贷体系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金融扶贫工作。二是建立明确的制度保障机制。结合贫困地区实际,制定了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贫困户信用信息库管理办法、贫困户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办法、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监督考核办法,完善工作推进和监督机制,确保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实施。三是建立差异化的尽职调查豁免机制。对于参与金融扶贫的金融机构,建议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实施信用尽职豁免制度,根据实际风险、成本、社会影响等因素提高对贫困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甚至将这部分不良贷款率排除在评估范围之外。四是建立工作考核和奖励机制。将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扶贫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对积极参与的部门、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再融资、支付等政策上发挥引导作用,对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扩大贫困户贷款覆盖面和额度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奖励。(作者是中国人民银行Xi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标题: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扶贫影响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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