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划定下一阶段投资者保护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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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正案第二稿拟增加投资者保护专章
□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深化普惠金融服务,加强投资者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已有1.23亿投资者,95%以上的股票市值低于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市场状况”。如何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权和收益权等合法权益,提高其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一直是监管者面临的现实问题。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以下简称“保监局”)局长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保护制度日益完善。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中着力构建全链保险模式,基本形成了从发行到退市的投资者保护全覆盖。
据负责人介绍,正在修订的《证券法(草案)》第二稿计划增加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涵盖现金分红监管、投资者适宜性管理、预付款制度、持续信息披露、加大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应对系统性风险等内容。
同时,中国证监会将下一阶段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工作确定为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深化普惠金融服务、加强投资者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证券法旨在阐明一系列保险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体系日益完善。目前,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刑法和大量行政法规共同构建了中国资本市场保险规则体系。
这一制度仍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据中国证监会保监局负责人介绍,正在修订的证券法(草案)第二稿计划增加一个关于投资者保护的专门章节,并明确一系列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内容,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具体包括:规范现金股利,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强调证券公司在出售证券和提供服务时应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规定预付款制度;将持续信息披露扩展为专门章节,扩大权利人范围,增加信函内容,明确信函方式,强化信函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强调信函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清晰、易懂,并应同时平等披露;加大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和系统性风险处置的责任。
专注于创造一个完整的连锁保险模式
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中国证监会保监局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方面努力构建完整的保险连锁格局,开展多方面工作,确保从发行到退市的投资者保护全覆盖。
首先,投资者保护要求充分嵌入到股票发行改革、退市、并购、公司债券和新三板的制度建设中。二是严格审核,严格控制发行质量,防止企业欺诈上市;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应纳入特殊的保险机制,并建立保荐机构的稀释即时回报补偿机制和预付款制度。此外,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等合法权益,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增加投资者的收益。最后,要严格监管,全面执法,划定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红线,继续开展投资者风险预警教育。
此外,近年来,因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探索预付款机制,启动支持诉讼试点。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部分地区试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通知》。目前,各地有32个调解组织,形成了全国性的调解网络,通过司法、公证和仲裁确认调解协议。一年多来,调解机构受理调解案件2857件,结案率82.7%,调解成功1955件,涉案金额5亿元。
2013年,2014年海联讯(300277)大股东平安证券和2017年兴业证券(601377)相继设立了垫付赔偿专项资金。共有约3.5万名合格投资者获得了约5.04亿元的补偿,占总补偿的99%以上。截至目前,CSI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开展了6起维权案件的诉讼工作,包括皮皮皮、康达新材料(002669,股票咨询)、上海吕鑫、安硕信息(300380,股票咨询)、安中股票(002667,股票咨询)和圣大空。
中国证监会保监局负责人也透露,正在探索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对于具有群体性特征的证券期货侵权诉讼案件,可以借鉴典型诉讼的制度和实践,研究建立典型判决机制,按照“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原则,解决司法实践中多次起诉和重复审判的问题。
投资者教育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如何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公益、高效的教育服务,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中国证监会保监局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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