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公布上半年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结果公司治理有效性先天不足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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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了解保险业公司治理现状,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上半年首次开展了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价。
据了解,中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价主要分为四类,即三级运行、内部控制机制、股东权益和集团公司,共151个子指标。其中有124项指标,满分为100分,这是两大指标:三次会议的一级运行和内部控制机制。在三次会议一级运行的相关指标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得分较高,而公司章程得分较低。在内部控制机制的相关指标中,主要缺失的项目是关联交易、内部审计和考核激励。
根据中国保监会通报的信息,中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一,公司章程的约定和执行存在缺陷。公司的一些章程不符合监管要求,公司的章程被“不同地报告”。二是股东大会管理不到位。存在会议通知延迟、授权程序不规范、文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第三,董事会建设不完善。在一些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与公司章程不一致,董事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人员素质结构不合理,有董事长期任职,独立董事制度尚未建立,独立董事的人数长期未达到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人数,专业委员会建设不足,一些公司滥用沟通投票方式。第四,监事会的作用不够。第五,内部授权不合理。
评估结果还显示,个别公司的股东权益存在问题。例如,个别公司股东涉嫌利用溢价进行自我循环注资,为出资融资或在股东层面增加虚假增资;避免持股比例的限制;通过收购股东间接获得控制权;通过股权质押转让股权或变相融资。此外,中资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关联交易管理和集团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综合评级结果、监管评价得分、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风险进行一对一反馈。各保险机构要抓紧制定整改计划,并根据监管反馈提交整改报告。针对发现的关键问题和机构,保监会还将进行公司治理评估和回顾,重点抽查公司治理有效性、股权资本真实性和关联交易合规性,进一步巩固评估和整改成果,推动保险机构为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奠定坚实基础。
标题:保监会公布上半年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结果公司治理有效性先天不足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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