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流动性新规实施进入“读秒” 基金公司全面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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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编辑长弓
10月1日,《公开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记者从多家基金公司了解到,基金公司正在不断进行内部培训,修订基金合同,研究应对措施,以满足新规实施前的要求。然而,如何申请赎回机构基金以及如何计算市场价格的方法已经成为基金公司内部关注的焦点和难点。
机构产品的后续运作备受关注
“我们公司最近专门针对新的流动性法规进行了内部培训,要求该部门的所有相关人员都要参加。”一位参与培训的基金人士告诉记者。
9月初,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的《公共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不仅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还对货币资金和基金流动性管理做出了严格规定。“这项新规的亮点之一是对开放式基金,尤其是机构产品的分类和监管。”那个人说。
根据新规定,监管机构对单个持有人持股超过50%的基金提出了更多要求,这显然是针对机构基金的。如基金管理人新设立基金,拟允许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总额50%以上的,应采用封闭式或定期开放式运作模式,定期开放期不少于3个月(商品基数除外),并采用发起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充分披露和确认。
例如,在商品基础方面,如果允许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的50%以上,则不得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基金资产,超过80%的基金资产应投资于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金融工具。
上述基金人士告诉记者,存在一个问题:新基金成立后,如果单个投资者因投资者赎回而持有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该怎么办?目前,答案是“投资者的申请不予确认”。
事实上,在分类监管模式下,机构基金的各种运作方式正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上海一家中型基金公司的一名人士透露,该公司正以各种方式吸引个人客户,以留住那些低调的机构。据了解,这一考虑的背景是新规定第27条指出,如果单个投资者在报告期内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的20%以上,为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投资者的类型、持股比例等详细信息。然而,机构(份额超过20%的投资者)通常不愿意承担风险。因此,只有做好零售业务,增加资金规模,才能留住这些机构。如果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就可以吸引20亿的隐性基金。
市场价格法被提上日程
此外,新规定提出的以货物为基础的会计方法也引起了业界的热烈讨论。记者了解到,为了适应新规定,一些基金公司已经开始研究基于商品的市场定价方法。
众所周知,商品基数一般都在1元的净值以上。此外,即使当天出现亏损,赎回的投资者也不会遭受账面亏损,这主要是由于摊余成本法,这是商品基础的定价标准。“在这一新的规定中,有人说,摊销成本法不应用于核算机构商品基数。这意味着,如果按公允价值定价,理论上,货物基数可能会低于票面价值。”上述参加培训的资助者说。
据这位人士透露,据悉有几家大型基金公司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一个共同的担忧是,如果市场价格法出台,机构投资者会有多容易接受。毕竟,这将改变以前机构心中商品基础的“安全”形象。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以商品为主的市场定价方法已经有先例。根据CICC的研究报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发布了该法案的新修正案,对机构货币市场的商品基础实施浮动净值估值,并允许所有商品基础收取流动性费用,并在危机发生时设定赎回限制,以降低径流风险。然而,浮动净值估值方法在引入之前遇到了很大阻力。该计划最初是在2012年提出的,当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努力推广两种改革理念:一种是允许商品基础的净资产值浮动,使其更像一只投资基金;另一种是增加资本缓冲,使商品基础更像一家银行。然而,这些计划被放弃了,因为反对票比赞成票多。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中国新颁布的法规对制度性商品基础提出了各种要求,但在公众不接受的前提下,制度性商品基础不太可能直接实行浮动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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