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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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区
它将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9月25日,我市发布了《重庆市高排放越野机动机械认定标准和禁采区划定工作方案》,划定了高排放越野机动机械的禁采区,并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在全市高排放越野机动机械禁采区内,禁止使用国家第一排放标准和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越野机动机械。
“此举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的控制,促进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据悉,各区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区域包括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各区县也可以扩大高排放越野机动机械的禁止区域。
越野移动机械是指装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移动式工业设备和不用于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叉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转式挖掘机、混凝土输送泵等机械类型。自2009年11月1日起,国家排放标准和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机动机械将不再允许在我市部分地区使用。
在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000元罚款。
此外,在禁止区域外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其空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停止使用或者修复,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记者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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