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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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测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督促地方政府加快预算执行动态监测,实现2018年构建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测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财评[2015]73号),我们制定了《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测监督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通知发布后,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进展情况。
附件: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测监督考核办法
财务和行政部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测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监督地方政府加快预算执行动态监测,实现2018年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测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测的指导意见》(财预[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预算执行动态监测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监督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考核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
监督考核的第五年为上年10月1日至今年9月30日。
第六条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制度。重点监督和评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措施和操作程序的制定。
(二)工作机制。重点监督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行机制、工作互动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和违规处理机制的建立。
(3)技术支持。重点监督和评估预算执行动态监测系统(或模块)的建设和功能。
(四)落实工作职责。重点监督考核省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测和下级财政部门动态监测中的组织领导。
(五)省级动态监测工作。重点监督评估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纳入动态监测范围的省级预算单位数量、纳入动态监测范围的资金种类、预警规则的研究制定、动态监测岗位的设置。
(六)推进省级以下工作。重点监督考核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开展动态监测工作的市县数量。
(七)自评报告。重点监督和评估自评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及时性。
具体监督考核指标、评分及评分依据见附件1《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测监督考核评分表》。
第七条监督评估采取以下步骤:
(a)自我检查和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年度监督考核工作进行自评和打分,并形成《省(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测自评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同时形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测监督考核评分表》。 《省(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测基本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及评估证明材料,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省级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审查和批准。财政部成立评估小组,对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与省级财政部门充分交换意见,确定评估结果。
第八条监督检查实行百分制。考试结束后,财政部将根据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并将考试结果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每年11月30日前未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评估得分为零。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评估结果,通过现场检查和访谈的方式,对综合得分较低或某些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省份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监督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财政部工作人员在监督考核过程中违反工作原则和程序,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测监督考核评分表。xlsx
2 .省(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测工作自评报告(模板)。docx
3 .省(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测基本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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