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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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71号
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和完善节能节水环保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相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买和实际使用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按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统一执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申报和直接享受优惠待遇,税务部门要加强后续管理机制。购买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的企业应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应通过税收风险管理、检查和纳税评估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保特种设备税收优惠信贷政策。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部门如不能准确确定企业购买的特种设备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等条件,可提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地级以上(含)将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条款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实施标准。
V.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买的特种设备,符合2008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1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2.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6日
标题: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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