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垄断第一案中石化再胜 云南盈鼎: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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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拒绝出售生物柴油的案件尚未结案,但生物柴油的尴尬局面仍在继续。
9月13日,《民族商报》获悉,云南省高级法院对国内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云南丁英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丁英)的全部请求,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其将生物柴油纳入中石化云南销售系统的请求被拒绝。
经过三年四次的尝试,垄断与非垄断之争成为生物柴油产业发展不可逾越的瓶颈。云南丁英董事长陆波告诉《国家商报》,他将于下周向最高法院申请重审。根据他和一些业内人士的期望,在保持环保形势的背景下,未来值得期待的是大规模使用汽车废油而不是人。
三年的诉讼见证了情节的“逆转”
经过三年四次遭遇,云南丁英的核心诉求是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600028)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分公司)将云南丁英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料销售体系,但整个诉讼过程颇为曲折。
2014年1月初,云南丁英以“垄断地位”和“拒绝交易”为由起诉中石化和滇中分公司。
2014年12月,国家商报记者获得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法院裁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云南丁英以“废油”和“地沟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
此后,2015年4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基本事实不清,将其发回重审。2016年启动再审程序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云南省分行的行为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双方在销售废油制生物柴油方面不存在竞争,驳回了云南省丁英的诉讼。云南丁英拒绝接受判决,再次上诉。今年8月,云南省高级法院宣布维持原判。
在这次判决中,云南省高级法院认为,尽管《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然而,《可再生能源法》并没有规定如何履行这一法律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双方应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交易。
中石化发言人鲁大鹏认为,从加油站出来的油应该是值得顾客消费的,而(云南丁英)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中石化的标准。鉴于云南丁英的呼吁,我们支持各方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陆波告诉记者,他们仍将计划提交重审。
产品质量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在云南省高院二审对质中,中石化认为,从交易尚未进入实质性谈判程序、反垄断法规定的拒绝交易一般是指拒绝要约而非拒绝购买等方面来看,反垄断法的适用不适合本案。
卓创信息油品公司的分析师张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生物柴油生产的混合柴油依赖于各地加油站的消耗量。本质上,拥有最多的加油站对生物柴油企业的影响最大。陆波告诉记者,中石化拥有云南一半以上的码头。
卢波还介绍说,除了国内加油站,另一个可行的市场是近两年逐渐开放的海外市场。包括韩德两国在内的许多企业已经看到了两国之间的“政策差异”,在税收优惠和补贴的推动下,他们来到中国购买制备生物柴油的原材料,包括丁英使用的废油。然而,卢波承认,云南丁英并没有利用这个市场。
在之前的所有辩护中,产品质量也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中石化引用的一个重要证据是,中石化采集的云南丁英生物柴油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但是,云南丁英强调,中石化获得的生物柴油不是掺配柴油的产品,不应该满足同一标准的要求,这是云南省高院不认可的。
张还告诉记者,近年来,油价的下降趋势压低了油价,而使用生物柴油来掺混柴油在利润方面没有吸引力,导致产品销售不佳和产能下降。陆波介绍说,生产化工产品用生物柴油的原因是“我没有出口市场,只能做点别的。”
卢波坚持认为问题的根源不是产品不符合标准。目前,行业实际上已经有了标准。但如果产品合格,中石化愿意接受吗?他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持悲观态度。但让他乐观的是行业形势的趋势。他认为,从废油到汽车油的环保概念可以在未来得到政策的进一步支持。
虽然在法庭上争论不休,但两桶石油中有许多志同道合的人。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林建民在最近的一次论坛上发表公开讲话,表示目前废油“不用在车身上,而是用在人身上”,中国的生物柴油技术已经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空产油量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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