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信披监管 保监会4个月通报21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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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戴跃)近日,中国保监会公开征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要求各单位在9月20日前提交反馈意见。事实上,自2017年5月以来,中国保监会每月都会发出通知,因为保险机构未能按时提交相关数据。显然,保监会正在不断加强对信函的监管。
5月22日至8月16日期间,中国保监会未能提交非保险类子公司2016年度报告、2016年度合并管理报告、自查报告、确认书和承诺函、风险调查大纲、2017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九龙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台山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新力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广信HNA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其中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被通报两次。
最近发布的《意见稿》再次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报送,并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要求。
《意见稿》要求寿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管理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上一年度前五大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始保费收入和退保保费;二是今年保单持有人投资基金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新的支付方式和退保情况;三是前三名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名称和主要销售渠道,前一年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新增缴费、今年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新增缴费和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退保情况。但是,一般公司会披露前五名的保险产品名称和保费收入,很少提及保费渠道和退保保费。
此外,大多数人寿保险公司没有覆盖投保人投资基金的新支付(主要是万能保险)。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不变,普遍保险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保险公司应根据准备金的类型提供以下说明:未来现金流量假设、贴现率选择方法及其结果、其他精算假设及其结果、精算假设的变化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种类,列示准备金的评估结果,并与上一年度的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标题:强化信披监管 保监会4个月通报21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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