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家电视台因播"刘洪滨"广告被罚 最高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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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保健品广告代言人、展示九种不同身份的“神医”刘宏斌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17日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官方网站发布了一批国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医疗广告表演者”违法广告的典型案例。
封面新闻指出,天津广播电视台、河北秦皇岛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宁夏广播电视台等10家广播电视台,以及一家制药公司和两家媒体公司,分别因使用“刘宏斌”、“高振宗”、“李志明”等专家的推荐证书而被罚款1万元至20万元,其中含有断言、保证疗效等违法内容。
天津广播电视台发布了一起非法广告案。双方发布了“天山雪莲”、“明目二十五味丸”等广告。广告使用“刘宏斌”和“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证明,其中含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内容,使用医学术语,含有易与药品混淆的内容,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16年5月和2017年4月,天津市和平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和1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蔚县广播电视台发布非法广告案。双方发布了“糖通5.0”、“抗骨丹金淑活络丹”等广告。广告使用“刘宏斌”和“李志明”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的证据,其中包含断言和效力保证等非法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16条。2017年5月,河北省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罚款2万元。
河北省秦皇岛市电视台发布了一起非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了“明目二十五味丸”的广告。广告使用“高振宗”作为专家作为推荐证书,其中包含表明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这违反了《广告法》第16条和其他法规。2016年11月,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了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罚款6.2万元。
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发布非法广告案。双方通过辽宁广播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发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该广告使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证书,其中包含对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16条和其他法规。2016年11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罚款14400元。
辽宁省北镇市广播电视台发布非法广告。双方发布了“唐通5.0”的广告。广告使用“刘宏斌”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证书,使用医学术语,含有易与药物混淆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17条等规定。2017年4月,辽宁省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罚款3万元。
吉林电视台发布非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了“明目二十五味丸”的广告。广告使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证书,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2017年2月,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罚款46000元。
山东省兰陵县的广播电视台发布非法广告。双方发布了“唐通5.0”等广告。该广告使用“刘宏斌”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证书,其中含有表明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且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违反了《广告法》第16条及其他规定。2017年5月,兰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罚款4万元。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双方发布了“沈拓平喘药”等广告。广告使用“李志明”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证书,其中包含表明疗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并显示治愈率和有效率,这违反了《广告法》第16条和第17条。2017年2月,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处以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河南益阳伊通信息媒体有限公司发布非法广告案。双方委托益阳电视台发布抗骨丹、金淑活络丹等广告。该广告使用“李志明”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证书,其中含有断言和保证疗效和有效治愈率等违法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16条等规定。2017年6月,河南省益阳县工商局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罚款6.1万元。
湖南省衡南县广播电视台发布非法广告。双方发布了“唐通5.0”等广告。该广告使用“刘宏斌”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证书,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违反《广告法》第15条、第46条。2016年5月,衡南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罚款20.4万元。
贵州诗鬼华光媒体有限公司发布非法广告案。双方通过贵州广播电视台发布了“巴西绿蜂胶”广告。广告使用“刘宏斌”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学术语,含有易与药品混淆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3月,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局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发布了一起非法广告案。当事人在甘肃文化影视频道上贴出了“巴西绿蜂胶”的广告。广告使用“刘宏斌”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证明,涉及疾病治疗的功能,使用医学术语,含有易与药物混淆的内容,使用患者作为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4月,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罚款24500元。
宁夏广播电视台发布非法广告。当事人发布了“老院长祛邪方”、“龙胶囊”等广告。广告使用“刘宏斌”和“李志明”扮演的专家作为推荐证书。广告内容含有表明疗效和安全性的主张或保证,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违反《广告法》第18条等规定。2017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罚款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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