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9号 关于2018年上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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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公告2017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17年9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经审查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复发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征收反补贴税和履行承诺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如果经审查确定终止反补贴税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赔偿的继续或重复,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该措施的实施期限,商务部宣布以下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将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
一、将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将通过本公告(见附件)向外界公告,商务部不发布个别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件所列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到期日前60天,如果国内相关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认为终止措施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终裁申请。
三.最终复审申请书应当包括:明确表明终止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者补贴和损害继续或者重复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果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申请最终复审,且商务部未能在相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启动最终复审,则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
附件: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清单。docx
商业部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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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9号 关于2018年上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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