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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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胡平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中国金融担保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金融担保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进一步深化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监管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引导行业规范运作、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符合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记者:《条例》的颁布对当前融资担保行业有什么现实意义?
中国保险协会: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新型融资担保是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强调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以2014年国务院召开融资性担保行业视频会议为标志,融资性担保行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三年来,在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融资性担保的决策部署得到认真落实,融资性担保行业总体呈现出有序、稳定、积极的发展态势,为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做出了积极贡献。
虽然行业总体上处于稳定状态,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行业内仍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削弱了融资性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国内生产总值增速放缓,经济进入新常态,市场融资风险上升。盈利性民间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事件频发,导致融资性担保业务减少甚至停止。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操作不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弱、管理粗放等问题突出。行业运行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有待进一步创新。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的发展要求。在此背景下,《条例》顺应历史发展,调整和完善了行业的业务规则和监管手段,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具有跨期的重大意义。
这对促进行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记者:《条例》对促进行业发展有什么好处?
中国大连协会: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转型。《条例》对以前的一些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内部控制制度和担保责任的计量,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深化改革。在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基础上,转型发展加快了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体的新型融资担保产业的发展。
有利于创新监管理念,发展分类监管。《条例》根据全面风险管理和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的政策取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方式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有利于监管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和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有利于建立奖惩机制,加快实现行业“减量化、提质化”的发展战略目标。
有利于规范行政许可,实现依法行政。2009年2月,国务院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设定了行政许可。《条例》及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该行政许可进行了规范和确认,完善了行业监管体系,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记者:《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共有六章四十九条补充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相比,具体有哪些?
中国发展协会:该《条例》细化了43号文件精神,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政策支持、机构准入和退出、行业运行规则和行业监管四个方面,以指导行业未来的规范化发展。
一是引导产业回归服务“三农”的原点。发展融资担保的主要目的是发展普惠金融。小微企业和“三农”是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务群体,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就业和税收问题。如《条例》第一章第一条、第五条和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所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宗旨显然是支持普惠金融。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比例,同时将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模扩大到15倍。以上规定表明了政府引导融资性担保行业回归原点、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未来发展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聚焦融资性担保主业、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的决心。
二是大力推进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应推动建立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金投入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对以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未来,融资性担保行业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地方政府将继续加大产业投资,推进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一批实力雄厚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将进行行业整合,迅速做大做强。
第三,强化地方政府的行业监管责任。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形势严峻,一些风险已经十分明显。《条例》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对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监管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明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在监管手段方面,《条例》首次提出监管部门应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风险,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有序推进分类监管。今后,地方监管部门将把风险防范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形成风险不及时发现就是失职,风险发现不及时处置的严重监管氛围,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运作规则。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能够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为,是实施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核心。与以往的暂行办法相比,《条例》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衡量担保责任的余额。进一步顺应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要求,尊重担保市场和不同担保业务的客观风险差异和发展规律,核心是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科学计量各项担保业务的风险责任余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担保放大倍数、同一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以及相关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标题:深化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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