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可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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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有记者问:对付“僵尸企业”是目前推进供应方结构改革的关键。利用破产处理“僵尸企业”有什么特殊的含义和作用?
何小荣回答说,去年以来,中央政府多次强调要积极稳妥地处置“僵尸企业”,并将其视为推进供给面结构改革的“牛鼻子”。在应对“僵尸企业”的各种方式中,破产机制完全符合法治和市场化的要求,具有三种特殊的含义和功能:
首先,它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种债务链,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破产企业往往负债累累,缺乏管理,甚至有债务,如连续担保和相互担保。如果不及时有效地进行清理,很容易形成产业和地区金融危机。尽快将“僵尸企业”纳入破产程序,可以彻底解决企业的债务链,解决由此形成的债务困境,消除风险传导,防范系统性危机。
第二,破产程序提供了不同的“破”和“存”的措施,可以采取两种措施,既解决了消灭僵尸企业的问题,又为企业节约了价值。
第三,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可以树立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改善我国的商业环境。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中适者生存法则的法律体现。破产法的实施反映了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也是评价一个国家经营环境的重要因素。基于此,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一直将破产作为衡量一国市场经济、商业环境和金融风险水平的重要指标。大力利用破产来对付僵尸企业,可以塑造良好的国际法治和市场化形象,改善中国的商业环境,有利于对外开放的发展。
标题:最高法: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可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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