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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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发布通知
为提高公共建筑的能效设定基准
在“十三五”规划中,各省(区、市)将建设不少于一个重点城市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深化重点城市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效(以下简称“重点城市”)。“十三五”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建设不少于一个重点城市,并为提高区域公共建筑能效设定基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被直接列为建设重点城市。
根据通知,重点城市应实现以下目标:新建公共建筑应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大规模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直辖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低于500万平方米,副省级城市不低于240万平方米,其他城市不低于150万平方米。改造项目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比例不低于40%。完成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确定各类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开展限额公共建筑能源管理。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节能改造融资支持政策和融资模式,形成合适的节能改造技术和产品应用体系。建立面向社会的可比公共建筑能源公示制度。
重点城市要提高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质量,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标准实施监督,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标准落实到位。同时,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和公开机制。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整合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动态监测数据信息,构建面向政府、市场、业主、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
在金融支持措施方面,要建立信息共享和生产整合机制。重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建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共享机制,建立节能改造项目信息库,定期向金融机构和其他主体披露近期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筑信息、改造计划和实施企业信息。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动建立全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逐步形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切实推进项目相关方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同时,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将重点城市建设列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年度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结果与省人民政府对全国总能耗和强度的“双控”考核挂钩。建立重点城市信息通报、绩效评估和日常监管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报告各城市工作进展情况。此外,要完善法律政策体系,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能效审计机构诚信“白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重点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申报工作。省、自治区推荐的城市数量不得少于1个。鼓励北方冬季清洁供暖试点城市积极申报成为重点城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相关要求对重点城市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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