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增加税收优惠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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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此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
常委会部分成员指出,税收优惠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优惠。经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增加法规,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法实施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措施;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小微企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创业初期投资科技创新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增减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其中,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等措施。
第25条第1款规定,大学毕业生、退休军人、失业者、残疾人等。创办小微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基金参与中小企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创业初期投资科技创新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增减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和)
标题:草案增加税收优惠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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