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宣布,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不符合购房条件,押金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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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水投诉热点不符合购房条件。我想退还押金,但被拒绝了
近日,三水公布了上半年各类消费者投诉情况。据12315投诉举报中心统计,今年1-6月,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51起。12日,联合区12315投诉举报中心在电信服务、快递服务和房屋销售三大热点领域选取典型案例,并邀请律师进行案例分析,让消费者通过案例审查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案例1:电话已被挂断并被扣款
2013年2月,公民莫女士在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了全球互联业务,每月租金为58元,并办理了银行代扣代缴手续。使用了一个月后,她停止使用该号码,但没有去移动营业厅取消业务,所以银行已经自动从她的账户中扣除费用。莫小姐认为她没有使用这个号码,移动公司应该能够监控它。收取她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她要求退款。然而,中国移动提供了一份与莫小姐签署的协议,规定莫小姐必须使用品牌业务至少一年。此外,莫女士在超过一年的合同期限后,并未前往中国移动取消其业务。因此,她认为她的费用是合法和合理的。
律师评论:经营者没有明显的过错
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表示,本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管辖:经营者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或者使用format子句并使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其内容无效。就本案而言,虽然中国移动采用了格式合同,但莫女士需要证明公司的格式合同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合同不一定无效。
根据杜的分析,莫女士在开展租赁业务时,清楚地意识到并自愿接受了为期一年的品牌业务使用协议,这不应导致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有效时,莫女士不能在有效期内任意终止合同。一年期满后,莫女士可随时终止服务,但应通过电话或亲自到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终止手续。否则,如果银行继续成功扣款,中国移动不能单方面终止服务。
当用户长时间没有使用该号码时,服务提供商能否单方面停止该号码的服务并停止收费?杜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交易习惯的角度来看,它是用户是否使用一定数量以及使用频率的自由。原则上,服务提供者不应干预,更不用说随意终止号码服务,就像客户即使长期租房也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和收回房屋一样。
案例二:快递“假收据”案,索精神损害赔偿
6月11日,中国西南的一位市民委托三水的一家快递公司将一些食物和衣服邮寄到湖北省,对方同意将它们送到门口。货物总共8.4公斤,邮费118元。11日,该公司打电话给公众,称其货物已于11日16: 00由收货人签收。后来,这位市民发现这些货物是12日由收件人亲自在邮局提取的。该市民对该公司未按约定送货上门、编造虚假收货信息的事实非常不满,要求赔偿6月11日至问题解决之日的损失时间(每日15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元、投诉电话电话费250元。
律师评论:精神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支持
杜认为,上述案件属于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弄虚作假的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快递公司应双倍赔偿投诉人的损失,并将赔偿金额提高至354元,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由于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增加到500元,投诉人支付的邮费为118元。快递公司的实际赔偿金额应为618元。
由于上一段中的法律规定是关于欺诈性消费赔偿金额的一般规定,因此应假定赔偿金额已经包括投诉人遭受的各种损失。投诉人要求赔偿的250元损失时间(每天150元)和电话费合计不超过500元的,视为已包含在上述500元赔偿中;超过500元的,应当详细审查投诉人发生的相关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果投诉人任意扩大损失(如故意不上班和不停地打电话等。)和索赔,他的索赔不能得到支持。
对于申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杜认为他不应予以支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只有第51条“经营者侮辱、诽谤、侵犯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而其他法律法规基本上都与人身伤害或者人格侵犯有关。本案中,快递公司的欺诈行为并未侵犯投诉人的个人权益,因此不应赔偿其精神损失。
案例3:我不想解释社保费用被退回,购买押金被拒绝
今年6月,市民梁先生在三水一号房产销售部签订了认购合同,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一周后,销售部要求梁先生再支付2万英镑的社保费用。梁先生说他的社保一直是在东莞购买的,但他从来没有在佛山购买过社保(根据相关规定,他在佛山购买社保一年后才能购房)。他认为销售部的做法不合理,所以他要求退款,但被拒绝了。
律师评论:消费者有权获得知情同意
广东法华(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力认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专业销售公司,熟悉销售政策,购房者购房时应向客户介绍相关的购房政策,并提示风险。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地产时没有向客户介绍相关的购买政策并提示风险,而买方自己也因为不清楚购买政策而不符合购买条件,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以收回定金;如果开发商向客户明确介绍了相关的购买政策,并在出售房地产时提示了风险,而买方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满足购买条件,买方无权要求退订。
此外,如果买方定期与开发商就购买事宜达成协议,并明确规定开发商将收取2万元社保费用,则视为双方就社保代理达成协议,买方应根据协议履行其义务。买受人在购房时未就代理社保事宜和费用与开发商明确约定的,视为双方未达成协议,买受人有权将代理社保事务移交给开发商以外的第三方;如果开发商强迫买方支付2万元的社会保险,这是一项强制性交易,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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