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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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记者10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规范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的登记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政府投资产业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政府投资产业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
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产业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政府投资产业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钟发[2016]18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105号),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包括下属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或委托,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本指引亦适用于政府资助的综合基金(母公司基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网址为https://106.39.125.75/)进入政府投资产业基金国家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并负责审核基金资料的完整性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并责成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债券公司”)开发并运行登记系统,负责基金信用信息的登记确认、数据存储和统计分析。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提交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通过登记制度对政府投资产业基金进行统一登记,是加强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构成对基金资产安全、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性的认可或保证。
第七条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包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股东或合伙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投资信息等。
第八条政府投资产业基金应当在签署认购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系统进行申报。在本指引出台前签署认购协议的基金,应当在本指引实施后两个月内进行注册。
公司型基金聘请自己的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基金公司应当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采用母子公司模式的,母公司基金管理人统一办理注册和变更手续,子基金在注册和变更母公司基金时直接填写相关信息,无需单独在注册系统中注册。母基金可以授权相关子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
第九条政府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登记原则上通过填写,基金投资信息通过被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填写;合伙人必须向个人和法人报告。
第十条采用母子公司基金运作模式,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子基金的具体投资信息可免于登记:
(一)母公司投资子基金的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母公司投资于子基金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
(三)母公司投资于子基金的金额不超过母公司规模的5%。
除符合豁免登记条件的子基金具体投资信息外,其他信息仍需登记。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产业基金首次登记申请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附光盘):
(一)设立基金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如适用);
(三)基金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基金协议。
(4)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
(5)基金托管协议(可延期);
(六)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七)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的出资证明;
(八)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招募方式及确认文件(如适用);
(九)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登记承诺书;
上述材料第(1)至(8)项的复印件可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后提交,原件第(9)项应提交。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或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投资不足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并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审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具体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计划单列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政府投资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资金资料的完整性和产业政策的合规性。经审核后,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检查材料的完整性。注册材料齐全的,发展改革部门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在注册系统中确认,注册系统将自动生成相应的基金注册码;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通过登记系统明确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基金登记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业政策合规性审查。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资金将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登记系统中确认;对未通过产业政策合规性审查的资金,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登记系统发布整改意见通知书,抄送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反映在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和信用评价中。
第十五条中国债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登记系统的可用性和系统中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使用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产业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发生下列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系统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变更材料(附光盘):
(一)设立基金的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化;
(二)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发生变化(如适用);
(三)基金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基金协议发生变化;
(4)基金管理协议发生变化(如适用);
(五)基金托管人或者托管协议发生变化;
(六)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发生变化;
(七)基金投资人发生变化;
(八)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撤销、破产;
(十)可能对基金可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注册要素的变化。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政府投资产业基金应当依法解散或者清算,并及时通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登记。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末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系统更新以下信息:
(a)基金的认购及缴入规模。
(二)子基金的设立、参与和退出;
(三)新投资项目或已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退出;
(5)金融产品投资。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登记系统报送投资运营情况,并报送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反映注册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注册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经济社会贡献、投资运作和典型投资案例。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产业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政府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进行信用评估。实行共同鼓励诚信和共同惩罚失信制度,表扬和鼓励诚信行为,惩罚和约束失信行为。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用信息数据或未按要求更新信用信息的,发展改革部门将提醒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发展改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政府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信守承诺的联合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中国债券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制定政府投资产业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政府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的具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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