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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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科教[2017]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促进中央政府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措施深入人心,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改革中的“成就感”和“收获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
《若干意见》是加快科技领域“分销服务”改革、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动态科技管理运行机制的形成、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和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深化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下属单位落实相关政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分散管理权限“可接受、管理有序”。
二是完善政策措施,狠抓政策落实
(一)加快制度建设。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综合使用、人工成本分配管理、剩余资金使用、设立研究和财务助理岗位、内部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措施。对检查或自查中发现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引入系统的单位,要逐项进行比较,检查有无漏洞,并进行补缺,在3月底前完成整改。
各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工作,相关制度应以本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在本单位内以适当方式公开。每项制度都应权责明确、程序清晰、可操作性强、务实有效。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按规定制定的各种制度和差旅会议内部管理办法应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资金管理、审计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并制定预算评估、财务验收工作规则等具体操作规范。
(二)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本单位内部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时限。除保密信息外,财务研究项目的预决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资金分配和盈余资金的使用)和研究成果应在单位内部以适当方式披露。要充分利用信息披露手段,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三)细化和完善人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工成本管理措施,进一步细化项目聘用的访问学者和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项目聘用的访问学者和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公示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岗位设置、工作协议、人工成本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日常管理制度。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应为项目承担者通过劳务派遣或签订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聘用的研究人员(含退休人员)。
项目承担者应建立和完善间接成本管理方法,进一步明确间接成本分摊的原则和流程,改进绩效考核方法,将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妥善处理间接成本合理分摊与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安排绩效支出时,应遵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加强盈余资金的统筹管理。
对于已完成任务且一次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剩余资金全部留给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作为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出具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如剩余资金未用完,应按规定收回原渠道。对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剩余资金按原渠道回收。
项目承担者要认真落实剩余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加强剩余资金的统筹管理,在内部管理措施中明确具体的统筹方法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和创造活力。
(e)做好研究项目的政策衔接。
《若干意见》发布后,已进入竣工验收的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未作调整;对于仍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不改变项目总预算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新规定。
(6)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财务验收工作规则,明确科研项目财务验收的责任主体、主要内容和程序规范。加强对承担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理解和掌握政策的能力,提升财务审计工作质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承担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将严重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对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的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质量控制机制,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审计质量。
三是发挥部门作用,加强整体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在官方网站上开设专栏,系统集中发布中央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和解释,及时发布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大对财务人员、研究财务助理、科研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强事后对中央政府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共性问题进行整体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或指导意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并加以推广。
财政部和科技部将继续跟踪改革进展,建立中央政府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和通报机制。相关通知和检查结果将纳入信贷管理,与绩效分配、间接成本验证、盈余资金留存等相关联。中央大学管理改革。
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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