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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定责为土壤污染治理堵住“可借之口”

来源:佛山日报作者:邓福琳更新时间:2020-09-09 18:56: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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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笔记

本报记者曹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污染地块土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污染土地和疑似污染土地的概念,强调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将对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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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污染土地的土壤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在一些地区,污染土地类型复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根据2014年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在调查的690家重污染企业及其周边的5846个土壤点中,超标点占36.3%。迫切需要加强污染土地的环境监管,防控污染土地风险,实现安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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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江苏省常州外国语学校新址“毒土”事件曝光后,人们对土壤污染的关注度急剧上升。当每个人都在关注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时,对“有毒土地”将来是否会威胁自身安全的担忧总是伴随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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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就是围绕这一点,提出主要对疑似污染土地的环境保护以及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拟改为住宅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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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疑似污染土地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土地。根据国家技术规范,超过相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土地称为污染土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拟开发利用的污染土地作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等公共设施,经风险评估后需要进行治理和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治理和修复,同时编制污染土地治理和修复项目计划,及时上传污染土地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项目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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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未来我们要在污染土地上建设学校、住宅楼等与人们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前提是要对土地进行治理和修复,并及时向公众披露治理和修复的相关信息,治理结果必须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那么,谁将是治理和恢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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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当谈到环境污染控制时,总是很难界定责任,特别是对土壤污染。与水和空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有时不仅可以通过感官进行检测,还可以通过土壤样品分析、作物检测甚至人类和动物健康影响研究进行检测,这导致这样一个事实,即从土壤污染的最初产生到现在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了。同时,土壤污染是累积的。与空气和水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更容易在土壤中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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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污染发生后,土壤中的重金属难以降解,导致污染的不可逆性,甚至有机污染物也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降解。从土壤污染治理的全过程来看,其突出特点是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这给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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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了这一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治理和恢复的主要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遗失或者不明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土地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对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实行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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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的确定无疑反映了国家控制土壤污染的决心。在具体操作层面,如果在污染过程中转移了责任主体,责任也相应转移,进一步消除了污染问题发生后各主体相互推诿的风险。然而,如果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不明确,将由当地政府承担,这将阻碍所有污染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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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责任的确定也为土壤污染控制的资金筹措找到了突破口。目前,土壤治理项目的大部分资金由政府拨付,但从全国来看,仅靠财力难以实现1000亿元的资金缺口。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者也将是治理者,这将大大缓解土壤治理过程中的财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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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应当指出,在表明决心的同时,行政措施的真正实施还需要有相关的支持措施。例如,在公众参与方面,《管理办法》指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何澄清社会组织的污染情况,如何保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以及第三方组织编制的治理和修复效果评价报告,也将是今后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需要改进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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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作为支持《土壤十条》颁布的一项具体措施,《管理办法》在责任归属、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与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土壤污染控制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信随着相关细则的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也将在提高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促进污染土地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促进土壤修复行业和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标题:明确定责为土壤污染治理堵住“可借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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