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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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俞有廷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如有下列重大违法情况,其股份将被终止。一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第二,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重组和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的;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指标实际上已经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标准;四是上市公司申请或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认定有罪且有效的;五是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给予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六、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认定的其他情形。
标题:《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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