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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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颁布《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
据新华社报道,最近颁布了《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有25项规章,将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地公开信息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对管理层的释放给予同等重视,加强事后监管,对违反市场竞争原则、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市场主体不断获得新生。《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保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政府工作报告》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模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通过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有利于确保公平竞争。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对手和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条例》在大幅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如实、及时公开信息,确保公众特别是交易对手能够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建立企业宣传信息抽查制度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告期限、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将年度报告的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对于企业总资产等信息,企业可以选择是否独立公开。为便于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同时,很明显,企业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条例》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开企业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授予、变更、延期、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并明确政府部门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条例》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基础上,转变监管方式,从加强信用监管、促进协调监管等方面做出规定,建立业务例外清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清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应对机制。此外,为了鼓励企业重建信用,还建立了信用修复系统。
为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条例》建立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企业公示虚假信息报告制度,并严格规定了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标题: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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