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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青年员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原件)

来源:佛山日报作者:邓福琳更新时间:2020-07-06 11:31: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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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青年员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一般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应着力解决新公民的住房困难,如无房新就业人员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东省城市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 禅城区政府为在该区就业稳定但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且住房困难的青年职工家庭提供过渡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青年职工公寓)。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佛山市禅城区青年员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原件)

第二条青年员工公寓应当以个人名义申请,供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

直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姻亲、姻亲)、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共同生活的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请人家庭由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组成。

本规则所称承租人的家庭包括承租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第四条每个申请人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青年员工公寓,并且只能租赁一次。租赁合同期限由申请人提出,最长期限为3年。

第五,根据住房空的情况分配青年工人公寓,实行等候制度。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青年职工公寓的建设规划和管理政策制定;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向自然资源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房地产情况;负责青年员工公寓申请的最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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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水利局核实申请人家庭在本市的房地产情况。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水利局制定青年职工公寓租金标准,并配合信息宣传。

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和分配政府投资的青年员工公寓的租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该局发放的各种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区卫生卫生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该局发放的各种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区教育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该局发放的各种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的情况。

区文化、广播、电影、旅游和体育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是否享受该局发放的各种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的情况。

城镇(街道):负责接受青年员工公寓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申请人的家庭享受城镇(街道)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管理情况。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青年职工公寓的现场管理,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等费用;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建立等候名单,并将批准的申请人纳入等候名单;实时向社会公布列表空和等待信息;负责向因违规被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进行还款;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承租人的家庭进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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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青年公寓的建设、审批、管理等工作,加强各部门联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二章申请和审查

第七条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青年职工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青年职工公寓:

(一)申请人不超过45岁。

(二)申请人在本地区工作,与户籍在本地区的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本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的知识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职业技能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

3.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国家注册资格;

5.国家注册专业资格;

6.国家注册专业资格;

7.区职能部门可以申请的其他资质。

(四)申请人家庭上一年度(申请月的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五)申请人的家庭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家庭未享受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和其他住房的优惠政策。

(七)申请人家庭未享受当地财政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八)申请人的家庭不属于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材料

(a)该地区青年工人公寓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三)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申请人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资料(包括个人收入证明、纳税清单、社保缴费记录和公积金缴费记录)。

(五)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并对所提供申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方法

符合条件的青年工人可在工作日向青年工人公寓所在镇(街)的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信息。

申请材料齐全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接收并出具受理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通知申请人。

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第十条初审方法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条件是否符合青年职工公寓租赁条件进行审核,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并予以公布。公示期不少于20天,直至整个审批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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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完成后,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复审办法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心对申请人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情况的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完成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终审措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条件是否符合承租青年职工公寓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最终意见,并通过当地住房保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最终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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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需要从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等机构获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人口、户籍、收入和婚姻登记等信息。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适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第十八条执行。各部门自收到核查清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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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并公告期满后,如区住房和城乡发展和水利局在公告期内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纳入青年职工公寓保护范围,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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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种入住和等候方法

申请人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审核结果通知书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申请人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等候顺序号”,建立等候登记簿,并在入住现场和禅城区住房保障网实时公布等候登记簿。当有一个空的房子时,排名最高的申请人将被接纳,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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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入住现场和禅城区住房保障网实时公布空的购房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地区重点企业的青年职工优先留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预留3%的房屋总数空用于安置本地区新重点企业的青年职工。当保留房少于总房数的3%时,新增空购买房先计入保留房数,剩余空购买房可用于安置其他等待的青年工人,直至保留房数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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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员工公寓内有空时,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办理身份登记、租赁合同签订、押金收缴等手续。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并交出钥匙安排入住。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入住:

1.前一年在这一领域的纳税大户;

2.大型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重点项目(税源)企业、金融机构、上市企业(含上市储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企业,并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和较强的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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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本地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符合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

4.所在单位的团队已由省、市创新人才团队组建;

5.具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单位;

6.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7.纳入本地区年度重点投资项目;

8.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单位;

9.在申请前一年,单位年纳税密度达到100万元/亩或100万元/千平方米(软件和电子信息服务单位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

10 .经有关部门认定,应优先考虑住房保障企业。

第十四条青年职工公寓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当与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青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以采用广东省统一印制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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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审核结果通知后30日内,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如有空的房屋,应当场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赁保证金。如果没有空的住房,将根据第13条的规定登记为等候者。当有空住房时,工作人员将通知等候者根据等候顺序号登记入住。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内,轮候人将持轮候登记号和审核结果通知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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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再安排入住,并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发展和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发展和水利局将取消申请人的家庭保障资格。申请人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工人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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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资格,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再安排入住,并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取消申请人的家庭保障资格。申请人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工人公寓。

佛山市禅城区青年员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原件)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未入住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取消申请人的家庭入住资格,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申请人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工人公寓。

佛山市禅城区青年员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原件)

第十七条青年职工公寓租金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青年职工公寓租金标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青年工人公寓的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70%,每年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在不超过青年职工公寓租金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设定具体租金数额,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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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承租人的家庭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财产;遵守操作规程,正常使用配套设备。租金、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公安、物业管理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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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青年职工公寓装修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未经房屋所在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承租人家庭不得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青年员工公寓的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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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家庭不得擅自将公寓出租、转租、转租或调换给年轻员工;不得闲置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青年职工公寓只能用于居住,承租人的家庭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家庭不得在青年员工公寓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的活动。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青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的家庭应无条件退出青年职工公寓,结清水电费用,并不得重新申请入住青年职工公寓。逾期不退的,该公寓属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承租人经三次催告仍拒不退房的,由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承租人的家庭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五年内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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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青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原则上到期,不得续签。因怀孕、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造成不便,需要延长租赁合同期限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镇(街)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佛山市禅城区青年员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原件)

第二十六条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每年定期对承租人的家庭进行年度审查。如果年度审查通过,租赁资格将保持不变;如果年审不合格,将按规定取消租赁资格。年度检查结果应当告知承租人,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水利局备案。

佛山市禅城区青年员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原件)

承租人应当主动向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申报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工作等方面的变化。

第二十七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家庭因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租赁资格,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青年职工公寓。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出青年员工公寓,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退的,该公寓属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经三次催告仍拒不执行的,由所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承租人家庭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五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佛山市禅城区青年员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原件)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自愿退出青年职工公寓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解除租赁合同。青年工人公寓归还时,应支付清洁用水、电费和煤气费。

佛山市禅城区青年员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原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取消其租赁资格,并将承租人的家庭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并在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青年员工公寓;

佛山市禅城区青年员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原件)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取青年员工公寓的;

(二)擅自将承租的青年职工公寓转租或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青年职工公寓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青年职工公寓6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青年员工公寓从事非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本细则是《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其他条款按照《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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