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人格权 彰显现代法治理念(对话?新征程 新作为③)
本篇文章2579字,读完约6分钟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赌博、贩毒、拐卖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这是“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这种说法的意义是什么?中国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如何?如何落实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
保护人类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措施
记者: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指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你认为这有什么意义?
刘凯湘: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民法通则》是今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国民法典的开篇,其中有一章专门论述“公民权利”。本章前两条是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包括第109条中的一般人格权和第110条中的特定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个人自由和尊严,而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婚姻自主权。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人格权,特别是人身自由和尊严,这是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结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将人格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保护,充分体现了执政党的现代法治理念,顺应了保护人权和人格权的历史潮流,凸显了人文关怀,将保护人民权利放在了最高位置。
杨立新:人格权的核心是人格尊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了人格权保护,继承了《民法通则》中加强人格权保护的优良传统。它是维护人民地位和尊严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以人为本发展思想的基本要求,是顺应民意、保障民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价值的适当保证,是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
刘:黄色赌博、贩毒、拐卖妇女是严重犯罪,是典型的侵犯人格权。打击和惩罚赌博、毒品和绑架将有效保护人们的人格权利。此外,人格权的保护也是为了适应重大社会矛盾的变化,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尤其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享有充分的财产权,而且是享有充分的人格权。这样,人们可以有更多的尊严,实现他们的价值观。
保护人格权的呼声甚至更高
记者:中国的人格权保护现状如何?挑战是什么?
杨立新:中国加强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始于改革开放之初。40年来,我国人格权保护从立法、司法到理论研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立法上,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到《民法通则》,我们都强调对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保护,这使得我国人格权的保护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格权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司法经验,制定司法解释,创造性地将立法付诸实践,人格权得到了切实保护。人格权法理论的不断发展,显示了法治国家民法理论和人格权法理论发展的应有水平。
当今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都在不断地被迭代更新,这使得人格权保护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保护人格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例如,智能机器人(300024,诊断单元)的出现对人类尊严和人类地位提出了挑战。在互联网时代,“人肉搜索”、个人信息泄露、电信欺诈和网络侵权等问题频频发生。面对新的科技挑战,只有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才能更好地维护人的尊严和地位。
刘凯湘: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法治不断进步,人民实际享有的人格权和司法保护不断提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侵犯人们人格权的各种行为和现象依然突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健康权、姓名权甚至生命权都可能受到非法侵害,这可能来自于公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枉法,更可能来自于民事主体的相互侵害。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种侵权纠纷,尤其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将人格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记者: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呢?
杨立新: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保护人格权,当务之急是在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机遇中,借鉴我国人格权立法的现有经验,加强和完善人格权法的建设。目前,民法总则已经颁布,民法典编纂的第一项任务已经完成,人格权规制的最基本原则已经确立。民法通则为人格权立法奠定了基础。
然而,从逻辑体系的角度来看,人格权的一般原则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如果人格权不被划分为财产权、契约、侵权责任、婚姻和家庭以及继承等部分,这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从立法内容来看,人格权立法只在总则中有一般规定,而没有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个人信息权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人格权的特殊划分也应在民法的特殊规定中予以规定,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在人们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权的基础上加以规定。从人格权的保护措施来看,民法的一般规定不仅规定了一般规则,还需要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这样人们的人格权才能得以实现,人们才能从人格权所体现的人格尊严、地位和具体人格权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刘: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要求民法典必须进一步规定人格权。《民法通则》第五章“公民权利”分三条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它是一部民法典,规定了世界上多种类型的人格权,这进一步证明了民法典是中国人民民事权利的宣言。然而,《民法通则》并未进一步规定人格权的基本含义。侵权责任不应规定人格权的含义和具体内容。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有三条规定。其他类型的人格权更为复杂,作为一个完善的法典,这些权利应该具体具体地加以规定。
刘凯湘:许多国家通过立法修改或司法判例完善了人格权制度,人格权的具体类型不断丰富。人格权的大家庭中不断增加着新型的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到目前为止,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民法典将人格权划分为章节甚至汇编。《民法通则》设立了一个关于“公民权利”的章节,而《民法》将具体规定和完善本章所列的各种公民权利。财产权、债权、婚姻(亲权和亲权)和继承权将独立细化,而股权将由专门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但是,如果在本章中被列为最重要的人格权没有得到独立的规定和细化,那是不合理的。人格权不仅要独立编纂,而且要按照各种主要民事权利的排列顺序,成为民法总则之后的第一部分,这将在分编中详细说明。希望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和贯彻落实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精神,将我国的人格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人民日报》(2017年11月22日,第17版)
标题:保护人格权 彰显现代法治理念(对话?新征程 新作为③)
地址:http://www.f3wl.com/fsxw/19104.html
免责声明:佛山日报致力于打造最全面最及时的佛山新闻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佛山日报的作者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