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司法力挺执法原则 打击谣言保持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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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和陈某两起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案件最终由司法机关判决,中国证监会胜诉。这在司法上确认了中国证监会对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原则,为监管部门有效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资本市场舆论环境,特别是打击互联网新媒体实施谣言提供了有力支持。散布谣言、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判例支持,对中国证监会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的专家建议,在不断加大对资本市场谣言和流言的打击力度的同时,还要适应新的互联网环境,加强对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的管理,增强投资者在虚拟空.中发言的责任感
谣言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稳定
"谣言有很多原因,但大多数都与利益有关。"中国证监会执法官员向《中国证券报》解释称,中国股市由散户投资者主导,散户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被虚假信息误导。特别是在市场波动敏感时期,中小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虚假信息的传播更容易诱发市场情绪波动,导致投资者跟风。此外,在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背后,有时还有大股东、市场操纵者和其他利益集团。
上述中国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从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来看,一个看似不经意的谣言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对个股交易量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导致股票交易量和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并与其他因素重叠放大,干扰了投资者的群体心理,甚至影响了市场的稳定。
在中国证监会胜诉的两起诉讼案件中,涉案人员刘谋谋于2015年6月2日22时54分捏造并发布了东莞证券对vip over万以上风险提示的虚假信息,称“预计将在周四和周五空".获得巨额利润第二个交易日,沪深股市呈现大幅波动趋势,上证综指从10点32分至11点06分下跌116点,半小时内下跌2.3%。
2015年5月21日9时04分,涉案人陈某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三一重工(600031)有限公司获得了军品准入许可,并附有一份“关于设立三一重工军工部的决定”的文件截图,导致当天三一重工股价和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2015年5月21日,三一重工的股票开盘价格为10.70元,收盘价格为10.98元。在下午开盘后两分钟内,该股收于11.70元的每日限价,涨幅为9.96%。截至当天收盘,仍有170万件拍品无法售出。
“三一重工股价的大幅上涨背离了当日上证综指及其关联板块的走势,也背离了5月21日前该股的历史走势。同时,三一重工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受到干扰。”执法官员称,2015年5月21日原告发布微博后,很多人打电话给三一重工市场部核实微博内容的真实性,影响了三一重工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鉴于原告发布的虚假信息导致三一重工股价异常波动,三一重工不得不在2015年5月21日股市收盘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布公告,澄清微博发布的信息涉及虚假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造假和传播虚假信息的案件屡见不鲜,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干扰了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的正常运作,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市场的稳定运行,甚至可能引发市场风险。自2015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11起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1起由派出机构作出)。
上述负责人强调,中国证监会将始终对资本市场虚假信息的编造和传播保持高压、严格的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证券期货谣言的监控和线索发现力度,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和预期。对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综合关注是否存在市场操纵、虚假市值管理、利益转移等行为,依法进行有效监管和综合监管
司法机构确认了三大难题“执法原则”
中国证监会执法人员还表示,在处理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过程中,除了执法难以追查和确认谣言来源外,非法主体的身份、虚假信息的认定以及扰乱证券市场的认定标准也是难点。从两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来看,中国证监会处理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原则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进一步确认。
关于违法主体的认定,与《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一般主体相比,《证券法》第78条第1款将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媒体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这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
中国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即使当事人以普通网民的身份发布信息,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效果有时也不亚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媒体从业人员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发布的信息的影响。此外,其发布与资本市场相关的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一种方式,扰乱了证券市场的信息发布和传播秩序,应当认定为《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相关人员”,并依法进行监管。
在虚假信息的认定中,资本市场上的各种信息错综复杂,有的信息似是而非,有的信息伪装成谣言,有的信息是相关的。哪些信息可以认定为虚假信息也是执法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和难点。
“没有事实根据和信息来源的‘无中生有’的信息,从现有信息转化而来的信息,捏造出来的信息,‘割头去尾’和‘添油加醋’的信息,以已知信息为基础的信息,编造事实和‘捕风捉影’的信息,都可以视为虚假信息。”中国证监会执法人员认为,一旦虚假信息被传播,将对市场产生影响并带来危害。至于当事人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目的和行为动机,不影响虚假信息的认定。
就扰乱证券市场的标准而言,在什么情况下虚假信息可以被视为扰乱市场也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中国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证券法》第78条所称的“扰乱证券市场”,并不仅限于对股价和交易量的直接影响。证券市场是多方面的。虚假信息传播后,影响证券市场正常的信息发布和传播秩序,干扰监管政策的实施和执行,干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干扰市场主体的正常运作,误导投资者决策,导致股票交易变化,影响市场走势。
此外,在处罚范围方面,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非明显不当,原告主张中国证监会加大处罚力度是体育执法行为,违反了比例原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加强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管理
“除了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之外,对股市传言的治理需要从前端做起,特别是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治理,让投资者能够充分认识到‘互联网不是违法的地方’,并对自己的发帖行为负责。”一位长期从事资本市场法律工作的专家表示,监管部门和各种中介机构也应继续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通过说案例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唐鑫表示,资本市场应该关注信息传播的基本供给。除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还应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可获取性、易理解性以及各种相关法律制度的清晰和完善。对于故意造谣者,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后果自负。
从整个互联网信息传播治理的角度来看,10月份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帖子评论服务、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和互联网用户公共账户信息服务条例》正式实施,网络信息传播秩序逐步规范。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制造谣言、诽谤或者发布、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的治理而言,《新中国九条》明确要求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对通过散布谣言、散布谣言、炒作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影响市场稳定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专家认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打击伪造和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方面初步形成了威慑性、持续性和常态化的执法格局。然而,在当前全媒体背景下,监管部门在对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执法中面临更多挑战,初始信息来源难以追踪,传播路径难以恢复,尤其是证监会的检查执法权限和手段仍然不足。
专家认为,资本市场健康运行所需的良好信息传播秩序,离不开中国证监会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业信息、网络信息等部门的联合管理和综合防范,以及与公安机关的密切执法合作。建议加强证券信息传播管理。
标题:证监会:司法力挺执法原则 打击谣言保持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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