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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9-30 10:29: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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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司法部最近发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中五个错误的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严格执行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通知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

司法部: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首先,不允许对没有核实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冒充他人、伪造证件和骗取公证书的法律后果。没有阅读证件、单独谈话、交叉验证和验证身份证的程序,公证是不允许的。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机构未经公安部门核实的,不予受理公证申请。涉及敏感和重要权益的公证申请应由有经验的公证人仔细审查。

司法部: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第二,不允许对非金融机构的融资合同进行公证。在相关管理办法颁布前,公证机构不得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融资合同进行公证(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司法部: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三是不允许办理所有涉及房地产处置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除抵押、出售和收取房款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一次委托所有重大事项的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不可撤销的委托,受托人应当代为收取房款。

司法部: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四是不允许办理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涉及房地产处置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审查申请人与受托人是否有亲属关系,不得以委托为担保或者可能具有担保性质的名义办理委托公证。

司法部: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第五,未经实质审查不得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当履行注重高标准审查的职责,不应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不应只注重程序合规而忽视实质内容审查。涉及敏感和重要权益的公证事项,应当采用质证和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审查,采用文书鉴定和网上查询的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必要时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和记录。公证员申请公证有“合理怀疑”的,应当及时提交公证处进行咨询研究,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包括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使用情况,不得以签名(盖章)公证代替委托公证,避免通过公证原件和复印件来审查实质性内容。

司法部: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为确保规范公证执业的要求得到落实,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各公证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大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反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如果有命令或禁令,他们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不会被容忍。同时,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大力拓展金融、知识产权、司法救助等新领域的公证业务,深入开展便民惠民活动,在保证公证质量的同时简化公证程序,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依法规范公证收费,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完善公证便民惠民措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标题:司法部: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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