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财险因窃听 妨碍检查组等原因被罚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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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苏翔宇
7月24日,山东省保监局公布了对英达财险的处罚决定:英达财险潍坊分公司、公司高管及员工被罚款112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1月,当山东省保监局检查英达财产保险公司潍坊中心支行的业务时,发现调查室安装了智能窃听装置,检查组所在房间的椅子下用透明胶带绑着一支录音笔和一部崭新的iphone6s。
7月24日,德国行政处罚决定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保监局查处了英达财产保险公司潍坊涉嫌违法的案件,并通过了当事人的答辩。经山东省保监局审查后,该案现已结案。
根据处罚决定,英达财险潍坊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金融业务信息不真实;其次,它阻碍了依法监督检查。
其中,不真实金融业务数据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通过员工个人银行卡收取表外资金。英达财产保险潍坊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清明(2015年9月调任)和卢文韬对违法事实负有直接责任;
(2)报销虚假业务费用。英达财产保险潍坊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文韬是违法事实的直接负责人;
(3)代理服务费不真实。卢文韬是当时英达财产保险潍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该违法事实的直接责任人。
在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方面,处罚决定显示,2017年1月5日至6日,英达财产保险潍坊公司在为山东保监局检查组工作提供的会议室安装录音设备,偷听检查组的调查谈话和工作交流,妨碍检查组依法监督检查。英达财产保险潍坊公司当时的主要负责人卢文韬是该违法事实的直接责任人,韩涛、杨昌浩、崔昭是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据山东保监局称,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调查记录、公司提供的信息、相关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资金信息、部分财务凭证复印件、保险专业代理协议及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通知发出后,英达财产保险公司潍坊、卢文韬、杨清明、韩涛、杨昌浩、崔昭分别陈述和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山东省保监局审查,当事人在答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从宽处理、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答辩意见被驳回,决定以下处罚:
一是金融业务信息不真实,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英达大学财产保险公司卫方被罚款4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171条,杨清明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卢文韬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二、阻碍依法监督检查,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根据《保险法》第170条第2款,英达大学财产保险公司潍坊被罚款4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171条的规定,卢文韬被取消资格;警告韩桃并罚款10万元;杨昌浩和崔昭分别被警告和罚款1万元。
(苏翔宇)
标题:英大财险因窃听 妨碍检查组等原因被罚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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