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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9-28 02:35: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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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颁布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确保公示系统各项功能的最大化实现和应用,进一步发挥其服务公众、加强事后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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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从信息收集与公开、信息共享与应用、制度运行与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公示制度的使用、运行和管理。

根据《办法》,公示制度是收集和公布企业信息的国家平台,是企业报送和公布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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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SAIC负责定期发布《政府部门相关企业信息采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相关企业信息采集格式规范》,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标准采集信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将收集到的信息汇总到SAIC。汇总信息应与本地区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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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强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公示系统中为其他政府部门的企业相关信息的收集、公示、共享和应用提供服务和保障,主动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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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公示制度开展信用监管和大数据分析应用;与其他政府部门交换案件线索、市场监管风险预警等信息,开展“双随机性、一公开性”等协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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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明确了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监管机构和信息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有利于宣传系统的规范统一运行和具体工作的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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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3月1日起,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统一标准积极构建公示制度。2016年12月22日,公示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网”基本建成。公示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的“荣誉榜”和“成绩单”。通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积累了自己的信用,获得了更多的信用红利;政府部门共享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工作联动,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354.84亿次,查询量163.67亿次,自2017年以来平均日访问量1833.22万次,对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加强部门协同监管、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商总局出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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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商总局出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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