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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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公布第二十二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7]129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经济和信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局)
为促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第二十二条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列入节能清单(附件1)的产品包括政府强制优先购买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空调机组、特殊制冷、空空调设备、镇流器、/。其他项目是政府优先购买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当前节能产品目录,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在《节能清单》实施期间,如果《节能清单》中产品的制造商名称或地址依法发生变更,经相关认证机构批准并办理认证变更手续后,仍属于当前《节能清单》的范围。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见附件2。任何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电脑产品均不纳入本期节能清单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范围,但如果当前节能清单中没有相应的详细分类,或者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在本通知发布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执行现行节能清单。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审查程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如果采购文件不一致,可以同时执行前期和本期的节能清单。
五、已确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应的涉及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当前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应活动或调整相关产品。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相关货物的采购应当执行政府强制采购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节能产品的使用要求。
六、相关企业应确保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现行节能清单实施期间供应稳定。生产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不接受邀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不能正常供应,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根据具体违规情况,财政部将暂停相关供应商列入节能名单三个月至两年。
七、节能清单调整相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www.ndrc.gov)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上公布公示、节能清单调整和暂停节能清单等相关文件和附件。
请跟随它。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22号)。pdf
附件2-第22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的性能参数。pdf
见文件1-第22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销售联系单。xls
参见文件2-第22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标准化文件。活力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白
标题:两部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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