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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外墙脱落砸死人 全楼33户被判共同担责:每户赔3万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9-18 01:13: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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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北街一住宅楼外墙水泥块脱落致人死亡一案,由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33户共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就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如果别人家的墙掉了,为什么其他主人要付钱?有一段时间,人们很困惑,这在遂昌引起了很大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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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建筑

2016年3月7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小学教师周经过北街的一条小巷时,小巷一侧住宅楼外墙的混凝土砌块脱落,导致周头部受伤倒地。经过时,群众被及时送往医院,但不幸因伤死亡。此外,掉落的水泥块还击中了另一面墙的空外部橱柜,导致空外部橱柜掉落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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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住宅建筑建于1992年,分为一至两个单元,共有33户,36名业主。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水泥块从单元的外壁脱落。

后来,周的家人一起起诉了36名业主。他们认为建筑的外墙在功能上为整个建筑服务,所以它属于建筑所有业主的共同部分。作为居住建筑公共部分的共有人,共有人有义务维护该建筑并确保其安全。然而,正是由于忽视了建筑物外墙的维护,致使外墙脱落,周死亡,36名业主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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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遂昌法院的庭审中,一单元业主的律师辩称,原告要求所有业主承担责任没有异议,但事故发生的地点不是道路,而是房地产与相邻房地产之间的滴水,因此不用于交通。周在公路以外的地方旅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有过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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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第二单元业主的律师辩称,原告将第二单元认定为被告是不合适的。这座住宅楼建于1992年。当时,开发商和相关管理部门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此外,由于历史原因,该住宅楼没有物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一直以来,建筑的公共部分都是在各自的单元内独立维修和保养的,这两个单元的独立意识是按照惯例建立起来的。事故是由于1号单元外墙脱落造成的,2号单元不是事故区域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当然也不是侵权责任主体,因此向2号单元索赔是不合理的。第2单元业主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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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如果建筑物脱落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他们应承担侵权责任。事故通道的宽度约为1.4米。事发前,通道附近没有设置安全警告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在正常行走中受伤,没有证据证明其过失,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提到的一号或二号单元是通过穿过建筑物的楼梯数量来区分的,而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所涉及的住宅楼是一座独立的建筑。本案中,36名被告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能履行合理的修缮义务,致使建筑物外墙水泥块脱落,造成周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的过错没有区别,因此他们应当以33户拥有独立门牌号或产权记录的家庭为基础平等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裁定33户家庭应赔偿其家庭989,877.90元,每个家庭应承担29,996.3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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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许多公民表示不理解业主的连带责任。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普通侵权行为,但对于高空坠物等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对方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于此类特殊侵权行为,以平衡受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推定自己有过错。住宅楼外墙属于整栋楼的所有业主,所有业主都必须分担维护外墙的义务,因此本案认定所有业主都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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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制网,记者:,通讯员蒋,人民综合网(603000,诊断室)(身份证: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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