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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犬类养殖管理条例》最新消息(不断更新)

来源:佛山日报作者:邓福琳更新时间:2020-07-06 17:21: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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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5月1日起,《佛山市养犬条例》正式实施!

经过近两年的立法调查和审议,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佛山市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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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佛山市养犬条例》是佛山市第七个地方性法规。本《条例》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军犬、警犬、动物园、科研机构、养犬场等单位为特定目的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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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类备案制度和免费狂犬病免疫接种

《条例》规定,养狗的每只狗都必须获得免疫证明。新生犬满三个月时,养犬人应将犬送到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取得犬免疫证。自取得犬只首次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养犬人应当通过犬只管理服务系统或者户籍所在地区政府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记录本单位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业务信息、犬只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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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犬只登记证、犬只标签、电子识别标志等。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免费发放。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政府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出具犬类登记证和犬类许可证,并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植入犬类电子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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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狂犬病免费免疫服务,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

取消对养犬数量的限制,城市地区不允许养犬

与此同时,《条例》最终通过,删除了之前审查中提到的内容,如“分为一般管理区和严格管理区进行管理”和“如果严格管理区的居民养普通狗,每户限养一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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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取消养狗数量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无限制地养狗。

根据《条例》,除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四肢严重者饲养的助残犬外,佛山市仍禁止饲养烈性犬。同时,对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烈性犬和烈性犬应当圈养或圈养,并在圈养或圈养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接种、备案和诊断治疗外,不得进行;如果你需要进行免疫接种、备案和诊断,你应该把它放在狗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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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由市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组成。,将确定烈性犬的标准和名单,并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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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狗进入图书馆和购物中心等七个主要区域

为了减少养犬行为造成的滋扰,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犬只外出的要求和禁止犬只进入的七个区域。

根据规定:

狗外出请求

1.在市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携带免疫证或者佩戴相应的犬只证;

2.使用长度小于两米的狗绳牵引并穿戴咀嚼或口盖等防护用品,或将狗绳放入笼子内;

3.有效地阻止狗的攻击;

4.避开行人,尤其是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犬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引领或者携带;

6.在拥挤的地方和电梯里,你应该拥抱狗或者拉紧狗的绳子,把狗带在身边;

7.立即清除狗排泄的粪便。

在下列区域,除为犬类提供服务或设立专门的犬类服务区外,禁止犬类进入:

1、机关、医院、学校、老人活动场所、幼儿园和儿童活动场所;

2、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园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3.公共活动区,如社区和住宅区的公共健身场所和娱乐场所;

4.餐饮场所、商场和集贸市场;

5、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室、候车室,但在乘坐出租车时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6.风景名胜区、历史公园、风景名胜区、纪念公园和动物园;

7、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指定其他公共场所。

其他地方的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狗进入他们的管理场所。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和重度残疾人携带的辅助犬除外。

《条例》还规定,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过建筑、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为犬只提供住宿检查场所,并专门接收、检查和处理被遗弃、丢失和流浪的犬只,建立接收犬只档案,供个人或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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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狗没有被提起诉讼,最高罚款为5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针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种不文明养犬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上级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提高了一些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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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养犬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其他情况的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已经明确,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将追究责任。

《条例》的过渡期规定,在城市地区,在《条例》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应当自犬只标准和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对于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普通犬,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养犬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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