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鼓励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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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增加国有资本对公益性行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增加对公益性行业的投资。同时,在向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种实体注资后,地方政府不得要求它们以任何形式为政府筹集资金,也不得增加各种隐性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向国有企业等各种实体注入公益资产和储备土地。
根据意见,国有资本增加对公益性行业的投资主要有七种形式:
鼓励中央企业增加对节能、环保、科学研究等中央和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公益性行业的投资。可以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增加对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行业的投资;根据预算管理、财权划分和支出责任等相关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安排预算资金和配置政府资产,支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种主体更好地在公益事业中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配置功能,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充分发挥税收等政策的导向作用。国有企业依法享受符合条件的R&D费用税收优惠。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促进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等政策目标的实现;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加大财政、价格、土地和金融支持力度;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扩大国有资本的作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益事业。
《意见》还要求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实施有针对性的评估措施。同时,要规范地方政府的注资行为,发挥社会参与和监督的作用。(记者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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