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佛山市南海区实施新的生育保险条例
[南海实施生育保险新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因妊娠并发症住院的参保职工,其住院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申报。此外,产妇津贴的计算方法已经调整,难产的额外天数从15天增加到30天。
妊娠并发症和并发症需要在新年住院期间分段报告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是指参保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和分娩期间的住院费用。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参保职工在分娩前和住院期间因妊娠并发症和并发症进行诊治的住院费用,应按《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进行申报,不再按生育保险规定进行申报。
医疗证明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生效的被保险女职工,如因妊娠并发症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住院,并于2015年1月1日(含)之后出院,且在出院时未生育或流产的,按以下规定结算:2014年12月31日(含)之前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申报;2015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申报;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当期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上报。
参保女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时,床位费按每日45元报销,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外的其他药费不包括在内。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佛安社〔2013〕13号)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应承担的费用;按规定应由公共卫生负担或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支付(或免费)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标题:2015年,佛山市南海区实施新的生育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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