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严把险企高管入口 五年两次受罚将出局
本篇文章1267字,读完约3分钟
记者黄蕾编辑陈郁
继此前严格限制保险机构高管频繁跳槽和禁止“带病”上班后,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高管“进入”。将开始对高管进行深入监督。
《上海证券报》昨日独家获悉,中国保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征求相关意见的基础上,近日修订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高级管理条例》),并于日前开始征求行业内意见。
与旧规定相比,记者发现中国保监会收紧了高管的“准入”,要求保险机构对拟聘用的高管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同时,加强事后监督。如果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在五年内被处罚两次,并且总共有三次主管谈话,他将立即得到一份“逐客订单”。
具体而言,根据记者了解到的《执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在决定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前,按照《执行条例》的要求,对拟聘任的人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拟聘任的人选符合相关规定。
至于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征求意见稿也很明确。也就是说,他们应该有学士学位或以上。但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如符合从事保险、法律、会计、审计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专业资格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条件之一,以及拟在西部地区或自治州(县)工作的少数民族员工,其学历可放宽至大学。
同时,严禁保险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三个狡猾的兔子洞”。例如,不得担任两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或同一保险机构的三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不仅“入口”被收紧,而且对高管的事后监督也得到了加强。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此外,自金融监管机构认定保险高管不适合任职之日起两年内,保险监管机构不会批准其任职资格。
这些情况包括:保险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在5年内达到2次;5年内,参保机构已产生重大风险警示函、监管函或监管谈话共3次;策划、组织、指使、参与其工作机构不依法配合监管的;在重大群体性事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政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中国保监会还将建立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评价制度,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此同时,将建立一个不诚实的纪律名单。如果国家有关单位已将不诚信行为认定为联合纪律处分的对象,并应在保险领域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在最近五年内有其他严重不诚信的不良记录,保险监管部门将不批准保险高管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监会修订《高级管理人员条例》的一个主要背景是,近年来,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次一个字”的现象屡禁不止,高级管理人员“带病”上岗、频繁跳槽的情况屡见不鲜。中国保监会除了完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外,还将实际控制人的“一个字”以及虚假出资、数据欺诈、违规和激进投资等视为保险业需要整改的八大混乱,并采取了一些措施。
标题:保监会拟严把险企高管入口 五年两次受罚将出局
地址:http://www.f3wl.com/fsxw/19601.html
免责声明:佛山日报致力于打造最全面最及时的佛山新闻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佛山日报的作者将予以删除。
下一篇:《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