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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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转让方”)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受让方”)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转让方将向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下同)、保证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权人及其他负责清算的连带责任人)支付如下款项。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公告债务人、担保人和保险人,以及因各种原因变更名称、重组、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相关承债单位或清算单位等相关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作为下列债权的受让方,已成为法定债权人。现在,公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清单所列的债务人、担保人、保险人及其清算业务和其他关联方。自公告之日起,应立即向受让方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法院判决文件中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保险)责任(如债务人、担保人或保险人变更名称、变更制度、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因各种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单位和清算单位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利息/罚息支付至2017年9月26日,该日后发生的利息/罚息另行计算,不含本表。(单位:人民币)
公式
特此宣布。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017年11月24日
标题: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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