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分证券处置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提出“公开、公平、公正、平稳、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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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朱宝珍
为维护证券市场结算业务的稳定运行,规范待处置证券的处置机制,中国结算研究制定了《待处置证券处置细则》(适用于沪深两市上市交易的证券)(征求公众意见稿)和《待处置证券处置细则》(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转让的证券)(征求公众意见稿),征求市场参与者的意见。
据介绍,为公开、公平地处置待处置证券,同时避免待处置证券处置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规则》提出了公开、公平、公正、稳定、快速和有序的原则,这些原则体现在《规则》的具体规定中。
首先,在数据计算的基础上,《规则》明确规定了委托证券公司和定向询价机构的确定过程,明确了场外询价处置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定向询价机构。并签署协议;二是考虑到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之间的流动性差异,《细则》规定,股票和市场交易一般采用市场委托处置,市场处置债券数量上限为交易所委托数量的5%。
为进一步防止现场委托处置造成的重大价格影响,中国结算还在现场委托处置期间引入了暂停机制。规定受托证券公司应在相关证券交易品种连续竞价期间进行实时监控,中国结算可以根据情况通知受托证券公司采取暂停处置和停止增加处置数量的措施。
《规则》规定,中国结算可以采用现场委托处置和非现场询价处置方式处置待处置证券;除了这两种方式,基金份额也可以酌情赎回。对于处置数量低于债券交易所托管数量5%的股票、基金和债券,中国结算可以采取现场委托处置方式;对于因暂停交易而无法现场处置的债券,或者处置数量不低于债券交易所托管数量5%的债券,中国结算可以采取场外询价处置。
此外,《规则》提出了现场委托处置下的委托证券公司和非现场委托处置下的定向查询机构的选择标准。根据去年经纪业务规模排名结果,中国结算选择前三名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委托证券公司,并与它们签订了上市委托处置协议。
对于定向询价机构,根据市场交易量和债券持有量的排名结果,为提高场外询价处置的成功率,选择前30家机构作为场外定向询价机构,每次场外定向询价后,与中标的定向询价机构签订场外询价处置协议。
考虑到基金结算违约和待处置证券处置极少发生,为尽可能保持现场托管人和非现场查询机构名单的稳定,《规则》规定相关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如果单个机构在有效期内不再符合相关选择标准,中国结算可以根据相关标准重新选择上市托管机构和非上市查询机构。
(朱宝珍)
标题:待处分证券处置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提出“公开、公平、公正、平稳、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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