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信托业在强化监管中回归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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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出台的各种政策中不难看出,在“强监管”时代,随着信托业务潜在风险逐渐暴露,监管部门在积极引导信托创新业务合规有序发展的同时,围绕防范金融风险这一核心,着力完善信托行业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违规违规行为的检查和整改力度。
对于信托行业来说,2017年是充满变化和突破的一年。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与信托业相关的指导意见。在2016年以风险控制为监管核心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创新业务有序发展,在行业回报中弘扬“受他人委托、替他人理财”的精髓。记者梳理了今年与信托业相关的几项主要监管政策。
在今年发布的相关政策中,11月17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筹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调整,降低企业杠杆;显然,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和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渠道服务;强调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达“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理念,打破刚性赎回。可见,推进包括信托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的回报来源是《指导意见》的核心。
一直以来,刚性赎回问题都是信托行业争论的焦点。《指导意见》的颁布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刚性赎回的处罚标准,这将进一步推动信托业打破刚性赎回。此外,渠道业务禁令也对信托公司产生了强烈影响,信托业务转型升级的压力倍增。但是,从长远来看,《指导意见》将有利于信托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此前,备受业界关注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25日正式发布。《办法》遵循“集中登记、合法运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四项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完善信托业的信息披露,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发展、完善信托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措施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但监管部门专门设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给信托公司一定的缓冲空空间,以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步开展。
本办法颁布前,银监会和民政部于7月10日联合发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财产管理和处置、变更和终止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指出“慈善信托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用于慈善目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以‘慈善信托’的名义开展活动,但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者依法登记或认可的慈善组织除外”,以防范非法集资和洗钱的风险。
今年1月初,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信托业的监管,促进了机构自律,为同业合作提供了借鉴。根据《评级办法》,对评级结果不同的信托公司给予不同的业务准入标准。从长远来看,随着信托业务创新和转型压力的加大,评级结果将对信托公司的转型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此外,监管部门今年还发布了两个与信托公司相关的通知,一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另一个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的通知》(蔡羽[2017]50号)。
《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信托(包括集合基金信托和单一基金信托)和产权信托等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资产管理产品,自2018年1月1日起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和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种投资基金的四个“不”,即“不做任何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在有限合伙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中变相增加附加条款。"
从今年发布的各种指导意见和通知中不难看出,在“强监管”时代,随着信托业务潜在风险逐渐暴露,监管部门积极引导信托创新业务合规有序发展,同时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以完善信托业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整改力度。可以预见,信托公司在未来的公司运营、业务规划、项目设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面临一系列更加严峻的挑战。
然而,上述新规定对信托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有助于信托公司提高尽职调查意识,增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在合规的前提下,我们将加大创新信托业务的发展力度,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积极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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