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实施了《贩运妇女和儿童罪新解释》全文
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论贩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审理
法律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读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欺骗或者引诱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盗窃未成年人”。
第二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自己治疗、照顾、抚养的儿童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以介绍婚姻为名,非法扣留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或者利用妇女不熟悉的环境、语言障碍和与世隔绝,违背妇女意愿将她们卖给他人,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人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或者救助不明原因的儿童时,隐瞒、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救助被购买儿童的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妨碍救助儿童”。
第五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已经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被收买的妇女在救援期间自愿继续在当地生活在一起,这可以被视为"根据被收买的妇女的意愿,这并不妨碍她们返回原来的居住地"。
第六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组织或者强迫卖淫、组织乞讨或者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等活动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碍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以结婚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以抚养子女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有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一岁以下的婴儿、一岁以上的婴儿和六岁以下的婴儿。
第十条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2017年,实施了《贩运妇女和儿童罪新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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